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