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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54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