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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80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3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再者,住所之認定應依民法相關規定,並非僅以設籍為準。本件被告雖設籍於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52巷19號,但其聲明異議狀內表明實際並未居住在戶籍址等語,而據其所陳係居住在台南市○區○○街446巷70弄31之12號, 此址核與被告於92年10月20日所簽署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上所載住宅地址相符,足見其居住該址至少已逾二年以上,被告既已長期未居住在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52巷19號,是否可認為其設住所於該址,即顯非無疑。若被告住所實設台南市,則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為何,請併說明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8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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