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80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3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再者,住所之認定應依民法相關規定,並非僅以設籍為準。本件被告雖設籍於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52巷19號,但其聲明異議狀內表明實際並未居住在戶籍址等語,而據其所陳係居住在台南市○區○○街446巷70弄31之12號, 此址核與被告於92年10月20日所簽署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上所載住宅地址相符,足見其居住該址至少已逾二年以上,被告既已長期未居住在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52巷19號,是否可認為其設住所於該址,即顯非無疑。若被告住所實設台南市,則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為何,請併說明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