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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

給付旅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

原告
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2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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