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號原 告 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2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