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煌
- 訴訟代理人
- 賴裕芳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何秀貴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毅
- 之16號
蘇慶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秀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元(計算式:67元/平方公尺×20.26平方公尺=1,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