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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賴裕芳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上訴人
何秀貴
訴訟代理人
李明毅
之16號

      蘇慶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秀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元(計算式:67元/平方公尺×20.26平方公尺=1,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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