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紀金水即百樂一新商行、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32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
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