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20號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紀金水即百樂一新商行、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 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