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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6 月5 日以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96000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8時30分許。⑵地點: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國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物前。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扣案如如附表所示之器械及汽油等危險物品。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九五無鉛汽油  │2瓶         │                  │
├──┼───────┼──────┼─────────┤
│ 2  │九二無鉛汽油  │1瓶         │                  │
├──┼───────┼──────┼─────────┤
│ 3  │水果刀        │4把         │                  │
├──┼───────┼──────┼─────────┤
│ 4  │剪刀          │3把         │                  │
├──┼───────┼──────┼─────────┤
│ 5  │鐵鎚          │1把         │                  │
├──┼───────┼──────┼─────────┤
│ 6  │鋸齒刀        │1把         │                  │
├──┼───────┼──────┼─────────┤
│ 7  │玩具刀        │1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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