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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陳業鑫

  • 原告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6 月5 日以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96000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8時3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國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物 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扣案如如附表所示之器械及汽油等危險物品。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永叁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九五無鉛汽油 │2瓶 │ │ ├──┼───────┼──────┼─────────┤ │ 2 │九二無鉛汽油 │1瓶 │ │ ├──┼───────┼──────┼─────────┤ │ 3 │水果刀 │4把 │ │ ├──┼───────┼──────┼─────────┤ │ 4 │剪刀 │3把 │ │ ├──┼───────┼──────┼─────────┤ │ 5 │鐵鎚 │1把 │ │ ├──┼───────┼──────┼─────────┤ │ 6 │鋸齒刀 │1把 │ │ ├──┼───────┼──────┼─────────┤ │ 7 │玩具刀 │1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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