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6 月5 日以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96000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8時30分許。⑵地點: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國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物前。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扣案如如附表所示之器械及汽油等危險物品。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九五無鉛汽油 │2瓶 │ │ ├──┼───────┼──────┼─────────┤ │ 2 │九二無鉛汽油 │1瓶 │ │ ├──┼───────┼──────┼─────────┤ │ 3 │水果刀 │4把 │ │ ├──┼───────┼──────┼─────────┤ │ 4 │剪刀 │3把 │ │ ├──┼───────┼──────┼─────────┤ │ 5 │鐵鎚 │1把 │ │ ├──┼───────┼──────┼─────────┤ │ 6 │鋸齒刀 │1把 │ │ ├──┼───────┼──────┼─────────┤ │ 7 │玩具刀 │1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