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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原告
健丞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炯天
被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以100 年度岡補字第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裁定書已於100 年5 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0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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