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93號
- 原告
- 健丞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炯天
上原告與被告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 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