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09號原 告 健丞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炯天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以100 年度岡補字第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裁定書已於100 年5 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