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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9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告
健丞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炯天

上原告與被告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 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9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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