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魏中樹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邱東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