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魏中樹
- 再審被告
-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屈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訴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以102 年度岡補字第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裁定書已於102 年4 月8 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