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88號
- 再審原告
- 魏中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岡小字第160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