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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魏中樹
再審被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屈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訴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以102 年度岡補字第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裁定書已於102 年4 月8 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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