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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保險簡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保險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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