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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47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47號

上訴人
郭秋冬

      郭明成

      郭王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忠和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4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