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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12號

原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政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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