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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86號

原告
葉世瑋
被告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鶴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裁定業於105 年7 月4 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非合法,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8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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