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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兆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5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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