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上訴人
鄭定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0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