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鄭定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