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郭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英質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蔣慧玲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兩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108 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3,5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依上訴人即被告蔣慧玲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應係欲對前開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199,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