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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4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47號

原告
楊筱姿

上列原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宗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以蔡文宗、郭明源2 人作為被告,然拆除及遷移墳墓乃處分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判決參照),故本件依原告所提供之墓碑照片以觀,其上子孫即非蔡文宗1 人,故原告未以其全體繼承人作為起訴對象,起訴本難謂合法。嗣原告再具狀追加以唐盡娘之繼承人、方欽娘之繼承人、劉妙娘之繼承人、劉孟彬之繼承人、劉抄硯之繼承人、劉棟之繼承人、劉蘇格之繼承人、楊番婆之繼承人及劉薛時之繼承人為被告,然並未具體補正該等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故命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被告唐盡娘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被告方欽娘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被告劉妙娘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四)被告劉孟彬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五)被告劉抄硯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六)被告劉棟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七)被告劉蘇格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八)被告楊番婆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九)被告劉薛時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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