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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訴人
即被告
蔣慧玲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兩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108 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3,5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依上訴人即被告蔣慧玲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應係欲對前開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199,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