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53號原 告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旺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6,678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