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進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3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