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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進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3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32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