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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1號

上訴人
欣旺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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