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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7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惠榮

      吳鳳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7 日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4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3,4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7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