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錦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3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