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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250號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01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健德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306,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10年救字第37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25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