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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64號

優先承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郭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子孝、陸慶行間請求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始追加被上訴人間買賣契約無效,應予撤銷,是否准許係上訴審之職權,應由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56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優先承買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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