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凌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6日本院110 年度岡小字第4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