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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3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360號

原告
高夢珍
被告
曾得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嗣經原告提示系爭本票均未獲付款,屢經催討亦未獲被告置理,經原告前往戶政事務所調閱被告戶籍資料,方知被告係以「曾印龍」名義簽發系爭本票,經原告提起詐欺告訴後,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上情。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參本院卷第43頁)。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其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110 年11月4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43頁),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0月8 日起(見本院卷31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金額(新臺│本票號│發票日    │到期日│
│    │        │幣)      │碼    │          │      │
├──┼────┼─────┼───┼─────┼───┤
│ 1  │曾印龍  │600,000 元│439752│107 年8 月│未記載│
│    │        │          │      │1 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36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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