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郭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子孝、陸慶行間請求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始追加被上訴人間買賣契約無效,應予撤銷,是否准許係上訴審之職權,應由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