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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代位繼承暨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告
三茶手作飲品即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修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繼承暨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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