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旭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楨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111年度岡簡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