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岡補字第1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