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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1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原告
艾貴蘭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春聲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秀溎
訴訟代理人
王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51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