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艾貴蘭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春聲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林秀溎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