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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朱怡馨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53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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