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蘇榮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程啓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程啓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