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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66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原告
陳忠信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66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