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66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忠信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岡簡字第6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