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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補字第5號

償還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聲請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理人
洪立芳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浩維、賴聖文即紘杰工程行、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聲請償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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