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二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二二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折合銀元捌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壹仟肆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