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小字第774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秋蘭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小字第774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3 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消費明細月結單、約定條款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