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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小字第923 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弄1號

      况克京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小字第923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况克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1/2 ,餘由被告况克京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繳管理費基本資料、委員會申備證明、建物謄本、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住戶規約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小字第923 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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