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619 號民事簡易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裁定,限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本件裁定時逾期仍未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