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致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岡簡字第2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明月 ┌──────────────────────────────┐ │計算書: │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310元 │ 一、由聲請人支付。 │ │ │ │ 二、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