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調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調字第3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秉豐即坤德企業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先分調解案號)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擴張聲明核定為324,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3,53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欠2,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