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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調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調字第3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秉豐即坤德企業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先分調解案號)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擴張聲明核定為324,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3,53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欠2,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調字第3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